“你相信你儿子,我一定要打赢这场官司。”母亲病危时,刘运毅下了决心。
起诉之初,因为搞不清被告厂家是谁,刘只能起诉《××晚报》。事后才知道,绿谷公司的总部在上海,“中华灵芝宝”在西安生产,刊登上述广告的却是宁夏绿谷药业有限公司。
幸运的是,刘不用去外地打官司,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,他可以选择在“侵权结果发生地”即滕州当地的法院起诉。
2001年2月9日,滕州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。法院认为,“中华灵芝宝”是中药保健药品,不能等同于一般的药品,绿谷公司将其宣传为“抗癌新药”,足以对消费者产生误导,认为“中华灵芝宝”即为药品,而非中药保健品,系经营中的欺诈行为,根据《消法》第49条,应承担购药价款的双倍的赔偿责任;被告《××晚报》应知这是虚假广告仍予发布,应承担连带责任。
法院同时认定,刘运毅认为“中华灵芝宝”广告侵害其母及本人名誉权,缺乏事实依据,不予支持。
判决后,原被告双方都未上诉。
刘原本希望,通过这场官司,可以引起社会各界对“中华灵芝宝”虚假宣传问题的重视。但诉讼前后,他找过的多家媒体都未作报道。“很多媒体都有他们的广告”,刘尤感失望的是,“官司胜诉后,报纸、电视上还有类似的广告”。但是,他相信自己已为其他受害者提供了一个容易效仿的案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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